学校献血工作实施细则
《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是每位公民的义务,凡是适龄、健康的公民都应履行这一义务。作为单位,我校也应积极地组织好本单位职工的献血工作,确保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争创区级文明单位。为确保这项工作进行,特修订以下规则:
一、 献血对象与要求:
1、年龄要求:男性年龄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
2、身体要求:
(1) 血防站检查结果为终身不宜的,以血防站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可以不参加献血。
(2) 如果血防站检查为本次不宜,下次仍需参加献血体检。
3.新进学校参加工作,未献过血的教师体检合格,必须参加当年献血。
4、已献过血的合格者,一般间隔五年再献。如果自愿献血可以报名。
5、外校转入本单位的职工须向工会进行献血登记。与本校教职工同样具有献血义务。
6、每年九月份从每人工资中扣除相应钱款,补贴献血者。
二、 献血享受待遇:
第一次献血献血200ML一次性补贴800元现金,工会补贴200元。以后,每次增加200元。
另外参加献血者补贴旅游费900元,如果不参加旅游的补贴400元现金。
三、对无理由不尽献血义务的处理办法:
1、 扣除当年的奖金。(月考核及学期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