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规定
在教育过程中,使学生身心受到损伤的行为、手段均属体罚或变相体罚。
根据全国和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为保证学生在校接受教育身心得到健康发展,人格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制定本规定,内容如下:
1、 严禁在教育过程中发生打、推、拉、踢、扭或者用器物击、敲、戳等有损学生的体罚行为。
2、 严禁令学生在教室内外、操场或办公室站立的体罚行为。
3、 不得以“练坐”、“练走”为由,令学生端坐、奔走、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4、 不得以“练字”、“练背”为借口,令学生大量的机械性地“抄”、“背“作业。
5、 严禁使用带有侮辱人格的语言讥讽、刺激学生,使学生心理受到损伤。
6、 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停止学生上课,“遣送“回家(包括令学生回家取作业)停止学生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正常活动。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如有述情况,将在各类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扣发当月考核奖的1/2 (情节严重者扣发当月考核奖),并与年终考核情况挂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理意见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