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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作者/来源:江南新村小学    发布时间:2005-05-16

徐汇区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选拔任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

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

三、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依法办事原则;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

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选拔任用条件

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

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选拔任用资格

1、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团队干部至少有两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

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团队干部职称要求除外);

6、身心健康;

7、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

2)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①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②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2、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

2)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3、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组织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书记与校长个别酝酿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

2)党的全体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校长和书记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不列为考察对象。

4、党组织考察

1)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考察的程序如下:

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组织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人应是党组织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议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组织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

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

6、任职

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职的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3)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组织书记对其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

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特殊情况需报经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

七、回避

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免职

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

九、纪律和监督

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

2、对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附则

本试行办法由教育党工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

                                                                       ○○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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