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是每位公民的义务,凡是适龄、健康的公民都应履行这一义务。作为单位,我校也应积极地组织好本单位职工的献血工作,确保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争创区级文明单位。为确保这项工作进行,特修订以下规则:
一、 献血对象与要求:
1、年龄要求: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身体要求:
(1) 血防站检查结果为终身不宜的,以血防站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可以不参加献血。
(2) 如果血防站检查为本次不宜,下次仍需参加献血体检。
3.新进学校参加工作未献过血的教师必须参加当年献血。
4、已献过血的合格者,一般间隔五年再献。如果自愿献血可以报名。
5、外校转入本单位的职工须向工会进行献血登记。与本校教职工同样具有献血义务。
6、每年按学校在编人数从每人工资中扣除给每位献血者捐献的平均数,补贴献血者。(其中学校福利每人补贴:200元)
二、 献血享受待遇:
第一次献血:单次献血200ML一次性补贴1400元现金,学校福利费补贴600元,其余800元由在编教师平均分摊。
第二次献血:在第一次献血的基础上增加400元。(由学校福利费支出)
另外参加献血者可享受区教育工会组织的疗休养一次,其中学校补贴旅游费700元,教育局补贴700元旅游费,剩余部分自付,若学校安排后无故不去者视作自动放弃。以上费用均以旅游支票交付教育工会,不付现金。
三、对无理由不尽献血义务的处理办法:
1、 扣除当年的奖金。 2。从第二学期开始,采取高评低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