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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8-10-15

上海市教科院实验小学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草案)

一、  指导思想:
1、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二、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
、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
、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
、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6
、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7
、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8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1
、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2、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
l
、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
、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4
、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
、大额投资项目;

    2
、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集体决策的机构:

1、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党支部委员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
2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的工作。

3
、校务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工作等。

4、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四、学校集体决策程序:

1、凡需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或校务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聘用与奖惩,实行票决制;均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3、校务会由校长根据上级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与学校发展的需要及实际情况,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反复讨论,形成共识和指导性意见,并在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决策过程中,允许保留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将议题暂时搁置,待成熟后再议。

4、校长负责实施,行政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工会组织、党组织监督实施并提供政治保障。

5、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召开教代会,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在教代会票决通过。

五、责任追究与监督

追究:
l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监督:

1
、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
、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
、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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