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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3-12-0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精神,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学校重要岗位和相关人员的教育,现根据区教育局党工委的精神,针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内容要求,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执行的内容

学校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包括

1.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

意见及方案; 
(2)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6)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7)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8)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1)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3.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4)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额投资项目;

(2)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执行的机构

1.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党支部、校务会、行政会 

2.党支部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的工作。 

3.校务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工作等。

4.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执行的决策程序

1、凡需党支部或校务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党支部(扩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聘用与奖惩,实行票决制;均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3、校务会议决事项,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如遇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决策过程中,允许保留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存在较大意见分歧将议题暂时搁置,待成熟后再议。

4、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征求校工会的意见。 

5、作出决策后,由校长负责实施,行政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工会组织、党组织监督实施并提供政治保障。

四、执行的责任追究与监督

1.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2.监督

1、执行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重要内容; 
2、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以上是学校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员和中层干部的充分讨论,最后由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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