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南新村小学信息公开指南 (200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江南新村小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通过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江南新村小学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要采取“信息公开”网上专栏进行信息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具体网址为: 。 此外,本单位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书面通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当公开的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联系方式 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五、其他说明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